question-icon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务,对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况、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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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在商标还没正式注册下来的时候,有人觉得这个商标有问题,提出反对意见。而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在后注册的商标。也就是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但在先的商标权利人觉得这个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从而提出争议。 其次,提出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范围相对较广。比如,和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己著作权等权利的个人等都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的提出主体则是在先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已经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人。 再者,提出时间不同。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了。而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最后,处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进行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商标争议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商标争议的相关事宜。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商标权利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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