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无效理由重复该怎么处理?

我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务时,发现存在商标异议和无效理由重复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状况下该如何妥善应对,是要同时主张还是选其一?也想知道这样做会有哪些不同后果,希望能了解具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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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异议和无效理由重复时,可以择一主张。 首先来说说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这两个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与自己在先权利冲突,或者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简单讲,就是在商标还没正式注册下来,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公告期三个月),任何人都能基于一些法定理由向商标局提出不让这个商标注册的意见。比如,觉得这个商标和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容易让消费者搞混,就可以提出异议。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而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相关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但后来发现有问题,像注册申请存在欺骗行为,或者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等,就可能被宣告无效。 从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来看,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局还未正式出具注册商标证之前,由商标局受理;商标无效是针对已注册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虽然二者有区别,但都是保护商标的手段。在理由重复的情况下选择择一主张,是因为最终目的往往是阻止有问题的商标获得注册或者让已注册的问题商标失去效力,选择一个途径主张既能达到目的,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复杂程序。 相关概念: 商标异议: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他人基于法定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 商标无效宣告:已注册的商标因违法或损害他人权益,被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程序。 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将其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期间任何人可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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