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的区别体现在哪里?


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是商标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商标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违反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而由商标主管机关或其他相关主体依法取消该商标的注册。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本来是合法注册的,但因为商标权人后续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无效则是指商标的注册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被注册,所以要宣告该商标无效。 从产生原因来看,商标撤销通常是因为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等情况。例如,你注册了一个商标,但三年都没有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它,别人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商标。而商标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比如使用了国家名称、国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还有可能是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等。 在法律后果方面,商标撤销一般是自撤销之日起商标权消灭,在撤销之前,该商标的使用和相关权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商标无效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该商标从注册的那一刻起就被视为不存在,之前基于该商标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撤销的情形,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商标无效的情形,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