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异同?


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是商标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异同。 相同点方面,二者最终都会导致商标权的消灭。当商标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就不能再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也就失去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在程序上,二者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商标权人如果对商标撤销或者无效的决定不服,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诉,例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点方面,首先是事由不同。商标撤销主要是因为商标权人违反了使用规范或者不使用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商标无效是由于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像《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还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次是时间限制不同。商标撤销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商标权人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随时可能被撤销。但商标无效存在部分不受时间限制的情况,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随时宣告无效;而以相对理由(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是有五年的时间限制的。 再者是溯及力不同。商标撤销没有溯及力,即商标被撤销前的使用行为是有效的。而商标无效具有溯及力,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商标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此前基于该商标权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等可能会受到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