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是商标保护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其他人觉得这个商标不该被注册,就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而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商标已经注册了,但因为某些违法违规情况,要让这个注册无效。 从提出的时间来看,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这个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而商标无效宣告是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提出。 提出的主体也有差异。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比如拥有在先商标权的人,利害关系人比如可能因为该商标注册受到影响的相关企业等。商标无效宣告,除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提出,范围更广。 处理的机构不同。商标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进行裁定。而商标无效宣告,如果是商标局依职权宣告,由商标局作出决定;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无效,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方面,商标异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在定义、时间、主体、处理机构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