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什么区别?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交警划分了责任,可在谈赔偿时,有人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一样。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它们各自是怎么确定的,对赔偿又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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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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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它们的区别对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至关重要。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通俗来讲,就是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方或多方。其主要依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这通常由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里明确。例如,在两车相撞事故中,如果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闯红灯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特殊情况。比如,车辆借用情形下,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仍出借车辆,那么车主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况下,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一些涉及职务行为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可能是其所在单位。这是因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有助于准确地确定赔偿义务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当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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