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是司法领域中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判。而再审则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简单来讲,审判监督程序是启动再审的法定程序,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审理活动。 在启动主体方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启动主体主要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 在适用对象上,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再审的对象就是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具体案件。 在程序性质上,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纠错监督程序,它并不直接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再审则是具体的审判活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虽然紧密相关,但在概念、启动主体、适用对象和程序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