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有什么区别?


在行政法律领域,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不作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了解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该做的事没有去做。例如,公民向某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受理,也不给予任何答复,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就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这为公民针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虽然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内容等要求去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做了但没做好。比如,某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虽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处罚的依据不充分等,这就属于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些规定,就构成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 从法律后果来看,对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对于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依法履行职责外,如果该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总之,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不作为虽然都涉及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职责,但两者在表现形式、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准确判断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