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对于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来淘汰员工,是不合法的。因为“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员工处于末位,如果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就不能单纯以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