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两种申报方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和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申报,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位帮你申报。当你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在发工资时,就会根据你填报的信息,帮你在当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时扣除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这样你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可能就会多一些。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是你自己在年度结束后,通过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来申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种方式下,平时单位发工资时不会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而是到了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你自己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再把全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一次性扣除。如果你有大病医疗支出等,由于这类支出可能在平时难以准确确定金额,就比较适合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同样依据上述办法,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在选择申报方式时,如果你希望每个月都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优惠,让到手工资增多,那么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你有一些扣除项目金额不太确定,或者不想让单位知晓自己的某些扣除信息,那么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可能更适合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