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和证人证言有什么区别,哪个证明力更高?


书证和证人证言都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证明力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将从定义、特点以及证明力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书面材料上写的东西来证明事情的真相。比如合同、借条、信件等。书证具有稳定性和客观性,因为它所记载的内容一旦形成,就相对固定,不容易被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这是为了保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们把自己知道的事情说出来,就形成了证人证言。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现场目睹的路人向法院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因为证人的记忆、感知和表达能力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证人可能会受到外界干扰或自身利益的驱动而提供不实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关于证明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书证的证明力要高于证人证言。这是因为书证相对客观、稳定,不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说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影响。而书证只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人证言就没有证明力。在某些情况下,证人证言也可以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比如,当书证存在瑕疵或争议时,证人证言可以对书证进行补充和解释。同时,如果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且其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证人证言也可以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书证和证人证言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它们的证明力。不能简单地认为书证的证明力就一定高于证人证言,而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判断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