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不同?


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你做了违反行政规定的事,所以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比如,张三因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这就是对他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它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手段,并非是一种惩罚。例如,在疫情期间,政府对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这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疫情扩散。 其次,适用的情形不同。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形较为广泛,只要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下都可以采取。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家售卖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为了防止危害发生,就可以对相关食品进行查封、扣押,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再者,实施的程序也不同。行政拘留的实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还需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相对灵活一些,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最后,二者的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被行政拘留的人,如果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会对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可能会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通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该决定违法,也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实施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有法定依据等方面。如果行政强制措施存在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