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手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定义和目的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醉酒闹事的人进行约束,这就是为了避免危害发生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某企业不缴纳环保罚款,行政机关通过划拨其银行存款来强制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次,两者的实施主体也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一部分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二者的前提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出现危害后果等情况下采取的,不一定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为前提。 最后,它们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定义目的、实施主体、前提条件和表现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