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打个比方,你委托一家古玩行帮你卖一件古董,古玩行以自己的名义和买家交易,这就是行纪合同。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比如房产中介介绍你和卖家认识,促成你们的房屋买卖,这就是居间合同。 在权利义务方面,行纪人有直接参与交易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并且对委托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比如前面提到的古玩行,要按照你的要求定价、寻找买家,还要保管好古董。而居间人主要是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房产中介只是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你们签合同,一般不参与你们具体的交易条款商定。 从报酬的获取方式来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只有在你们成功买房卖房后才能拿到报酬,如果没促成交易,只能要些必要费用。 另外,在责任承担上,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关系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以古玩行为例,如果古玩在交易中出现问题,和买家产生纠纷,是由古玩行来承担责任。而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一般不承担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产生的责任。比如房屋买卖后出现质量问题,和中介一般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总的来说,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在定义、权利义务、报酬获取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的性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