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有什么不同?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碰到了选择之债和保证之债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比如在责任承担、履行方式等方面有哪些不一样。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让我能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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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 #保证之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选择之债和保证之债是债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履行的债。简单来说,就是在多种履行方式或标的中进行选择。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合同约定乙可以选择交付A产品或者B产品来履行债务,这就是选择之债。 而保证之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债。也就是说,保证之债是为了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一种从属性债务。比如,甲向银行贷款,乙作为保证人,当甲不能按时还款时,乙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债都有相关规定。对于选择之债,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对于保证之债,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选择之债的债务人只需要在多种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履行即可,一旦选择确定,就按照该选择履行债务。而保证之债的保证人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并且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在履行方式上,选择之债存在一个选择的过程,债务人或债权人需要在多种可能的履行方式中做出选择。而保证之债的履行则是基于主债务的不履行,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选择之债和保证之债在概念、法律依据、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准确判断和处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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