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理词与辩护词有哪些区别?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文件,里面有代理词和辩护词,我有点搞不清楚。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比如打官司的时候,代理词和辩护词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呀?是写的人不一样,还是作用、格式啥的有区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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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理词和辩护词确实有不少区别呢。 首先,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依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授权,或者是法院的依法指定。打个比方,犯罪嫌疑人觉得某个律师靠谱,就委托他来为自己辩护,或者法院根据情况指定某个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比如在一些伤害案件中,受害者可以授权给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有体现。 其次,诉讼地位不一样。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在法庭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辩护,不用受被告人的约束。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有某些不合理要求,辩护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判断来辩护。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要依照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活动。就像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主张某个赔偿金额,代理人一般就得按照这个要求来。 再者,诉讼任务有区别。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简单说就是反驳控方的控诉,努力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争取让他们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比如控方说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通过分析证据、法律适用等,证明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情节比较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民事赔偿方面,帮被代理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数额。 然后,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比如在贪污受贿这种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有辩护人;在一些自诉的侮辱诽谤案件中,被告人也可以有辩护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比如在故意伤害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一些自诉案件里,自诉人也能有代理人。 另外,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都没有。比如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还有,权限范围有差异。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被告人授权只是让辩护人能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得由被代理人授权决定。 最后,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相关概念: 辩护词:是指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如律师、被告人的亲人、法院认可的公民等),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代理词: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对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为,发表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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