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与解除损害赔偿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合同终止与解除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从性质上讲,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来提前结束合同关系;而终止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自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体现了解除合同的意定性。而像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等法定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则体现了终止的法定性。 其次,适用情形不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即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同时,合同解除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等重大事由时才会发生;而合同终止的情形更为广泛,除了履行完毕、期限届满等正常情况,还包括债务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再者,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除了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无法获得货物转卖而损失的利润。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通常仅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因为合同终止往往是正常的合同结束状态,当事人一般不会有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解除,承包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