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我朋友之前因为一些事被拘役了,现在又有人因为别的事被判有期徒刑。我有点搞不明白这两个刑罚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时间、适用情况、执行场所这些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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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主刑,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定义。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有期徒刑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从期限来看,两者差异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所以,通常有期徒刑的期限要比拘役长得多。 在执行场所方面,《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当地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适用对象上,拘役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更广。 在待遇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没有每月回家的待遇,劳动改造也没有报酬。 最后是法律后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一般不构成累犯。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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