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是什么?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两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下面我们从性质、关押对象、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释。 首先,性质和关押对象不同。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是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执行场所。治安拘留是针对那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也就是说,看守所里关押的大多是涉嫌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人。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的设立和管理主要依据《拘留所条例》。该条例对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收拘、管理教育、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看守所的设立和管理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羁押期限不同。治安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根据具体情况,最长不超过15日。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要长得多,其羁押期限要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情况而定。在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可能因为各种法定情形而导致羁押期限的延长。 最后,在会见通信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亲友可以按照规定会见被拘留人。而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总之,看守所和拘留所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但由于性质和关押对象不同,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律措施和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