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什么差异?


职工福利费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从概念上看,会计处理中的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而税务上的职工福利费同样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的福利相关费用,但在扣除等方面有具体规定。 在范围上,会计处理的范围相对宽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职工福利费的具体项目。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节日礼品等,在会计核算时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而税务处理的范围有明确的列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一些企业自行设定的福利项目,可能在税务上不被认可为职工福利费。 在扣除标准方面,差异明显。会计处理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没有严格的扣除比例限制。企业根据实际支出金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但在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14% = 14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6万元,那么超过的2万元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在处理时间上,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职工福利费用发生时进行确认和记录。只要企业在当期已经承担了职工福利的支付义务,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都要进行会计核算。而税务处理一般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进行调整。企业需要在年度结束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全年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汇总和审核,确定可扣除的金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要清楚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准确核算并合规进行税务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