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替他还钱。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不用等债务人还不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就好比有个顺序,得先去找债务人,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还是不够还债务,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再者是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能力还。 最后是保证力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轻,因为有先诉抗辩权这个“盾牌”。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更重,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保证力度更强。总之,这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上的区别很重要,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哪种保证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