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是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况消失后,诉讼程序再继续进行。而延期审理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而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法律后果来看,诉讼中止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在中止期间,法院和当事人都停止进行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而延期审理只是将开庭审理的日期推迟,其他的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例如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证据收集等工作。 在恢复审理的时间上,诉讼中止的恢复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要取决于导致中止的法定情形何时消除。而延期审理的时间通常是可以预见的,一般是根据具体的事由确定一个新的开庭日期。 最后,两者作出的法律文书也有所不同。诉讼中止通常是用裁定书来作出决定,而延期审理一般是由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来确定。 综上所述,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虽然都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影响,但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恢复审理时间以及法律文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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