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在商业活动和合同签订中,违约金、定金和订金是常见的概念,但很多人容易混淆它们。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来看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如果未能按时交货,需向乙支付违约金1万元。这就是违约金在合同中的体现。 接着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甲在合同签订时向乙支付了5000元定金。如果甲后来不想要这批货物了,这5000元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乙不把货物卖给甲,乙就要返还甲1万元。 最后是订金。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以抵作价款;当合同未能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返还给给付方。它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也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例如,甲预订了乙的服务,支付了1000元订金。如果甲后来不想接受服务了,乙应将1000元订金返还给甲。 综上所述,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赔偿;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且有双倍返还的罚则;订金则主要是一种预付款。在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明确这三者的区别,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