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常涉及的两种鉴定方式,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在鉴定机构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而医疗过错鉴定则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重点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而医疗过错鉴定主要是为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依据。 两者的鉴定标准也存在差异。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疗过错鉴定适用的是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就可能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在鉴定的启动程序上,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而医疗过错鉴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证据效力方面,虽然两者都是证据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往往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因为它直接围绕着民事赔偿的要件进行鉴定。不过,具体的证据效力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诉求,合理选择鉴定方式,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