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有哪些异同?


在了解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之前,我们先来分别看看它们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把房子等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但你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房子,当你还不上钱时,债权人有权把房子卖掉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等你还清钱,珠宝再还给你。《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自行车交给修车店修理,修完后你不给修理费,修车店就可以把自行车扣下,直到你给钱。《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接下来看看它们的相同点。首先,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次,都具有从属性,它们的存在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再说说它们的不同点。在设立方式上,抵押权是通过抵押合同设立,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以交付为设立要件;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在担保物范围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在实现条件上,抵押权和质权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则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同时还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