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有什么区别?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法人的三种不同类型,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目的。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像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就是为了赚钱盈利,然后把赚的钱分给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比如一些慈善组织、学校、医院等,它们可能会有收入,但这些收入主要是用于实现公益目标或者维持自身的运营,而不是分配给相关人员。《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它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像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都属于特别法人。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职能和作用,比如机关法人是行使国家权力,进行社会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要是管理集体资产等。《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其次在财产分配方面,营利法人的利润可以按照规定分配给出资人;非营利法人不能将利润分配给相关人员,财产主要用于公益等目的;特别法人的财产主要是用于履行其特定的职能和任务。 在责任承担上,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营利法人同样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