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在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达想要签订合同的意愿,并且这个意愿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电脑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其中包含了商品(电脑)、价格(5000 元)等主要合同条款。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只是一种引诱,邀请对方来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比如,商店里的商品标价陈列,或者是商家发放的商品目录、广告传单等,这些都属于要约邀请,它们只是向顾客展示商品的信息,邀请顾客来提出购买的要约。 其次,从法律后果上看,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要约人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即使对方按照要约邀请的内容作出了回应,也只是对方发出了一个要约,此时还需要要约邀请人进行承诺,合同才可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此外,在实践中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了商品的数量、价格、规格等主要条款,并且表明只要对方作出承诺自己就会受约束,那么这个商业广告就可能构成要约。总之,准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