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书和上诉状的区别是什么?


抗诉书和上诉状是在法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书,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发起主体不同。抗诉书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力也有责任提出抗诉。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检察院发现法院的量刑过轻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就会制作抗诉书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上诉状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他们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可以通过提交上诉状来启动上诉程序。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被告觉得一审判决对自己不利,就可以写上诉状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其次,适用程序不同。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诉状主要适用于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情况,是启动二审程序的重要文书。只要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就会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抗诉一旦提出,必然会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因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抗诉具有法定的强制力。而上诉虽然也会引起二审程序,但在上诉过程中,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且经法院准许,上诉程序就会终结,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其中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综上所述,抗诉书和上诉状在发起主体、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它们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