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问题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利息的具体限制,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举个例子,如果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5%,那么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就不能超过15.4%(3.85%×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支付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 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此外,在复利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在民间借贷中涉及利息的问题时,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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