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和荣誉权有哪些不同呢?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大众对你这个人或者单位的总体看法和评价。而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比如,获得“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等称号,这就是荣誉权的体现。 在权利主体方面,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从出生到死亡或者法人存续期间都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的,只有在获得特定荣誉称号时才享有,具有专属性。例如,一个普通人没有获得任何荣誉称号,就不存在荣誉权,但他依然享有名誉权。 权利的取得方式也不同。名誉权是基于人的存在自然取得的,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只要是公民或者法人,就自动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的取得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特殊劳动成果,经过特定的组织或机构授予才能获得。比如,科学家通过多年的研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经过相关部门评审授予他“科技进步奖”,此时他才享有了与该奖项相关的荣誉权。 权利的内容也有差异。名誉权主要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良好社会评价,防止他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而荣誉权保护的是权利人获得的荣誉称号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比如荣誉证书、奖章等。如果有人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者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就是侵犯了荣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其表现形式也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散布虚假信息等,使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是非法剥夺荣誉称号、诋毁荣誉获得者等。例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消某人的“优秀教师”称号,这就是对荣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