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裁定书和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用的两种法律文书,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从适用范围来看,判决书主要是用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判定。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最终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这就是用判决书来确定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而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的关于是否移送管辖的决定,就会用裁定书来体现。 在内容方面,判决书通常会详细记载案件的事实、双方的主张、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得出判决结果。它的内容较为全面、详细,是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完整呈现。而裁定书相对内容较为简洁,一般只针对所处理的程序问题进行简要说明,阐述作出裁定的理由和结果。 就法律效力而言,判决书的上诉期一般是15天(民事案件)或10天(刑事案件),在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判决就会生效。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败诉方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否则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的上诉期则一般是10天(民事案件),而且有些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比如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一旦裁定书生效,当事人也需要按照裁定的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