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听说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代位权和撤销权各自适用什么情况,它们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等方面又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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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我们将从概念、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详细解释。 首先是概念方面。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找别人要钱,但他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乙就可以代位向丙要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比如,甲欠乙钱,甲为了逃避债务,把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构成要件上,代位权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同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有偿行为时,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 从行使方式来看,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 最后是法律效果。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总之,代位权和撤销权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它们针对的情况不同,适用的条件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差异。在实际运用中,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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