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是在土地利用和权益方面比较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来了解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种植竹木等并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在别人的土地上搞建设或者种东西。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地上权”这一术语,但《民法典》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之类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接着是地下权。地下权也叫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表以下的一定空间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广泛,比如建设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同样,在我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地下权”表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涵盖对地下空间的利用。这意味着,当你获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最后说说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费用,甲就取得了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里的“效益”包括通行、排水、采光等方面的便利。 从三者的区别来看,地上权和地下权主要侧重于对土地某一部分空间的独立使用和收益,是基于土地本身的利用;而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更强调不动产之间的相互关系。地上权和地下权通常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地役权则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设立,从属于需役地。 综上所述,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在概念、取得方式和权利特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理解这些概念,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