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了解到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适用情形、提起主体、程序要求等方面,这两者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哪个更适合我当前遇到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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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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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其存在错误,且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提起主体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一般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通过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适用情形也有所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从提起时间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发现相关错误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审理程序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法院会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对原案件的再审程序,法院会按照再审程序对原案进行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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