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保管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合同主体。一般保管合同的主体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你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邻居保管,这就是自然人之间的一般保管合同。而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一般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像专业的仓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就表明了仓储保管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是否有偿方面也有差异。一般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你拜托朋友帮忙保管书籍,可能不会支付费用,这就是无偿的一般保管合同;但如果你把东西交给专门的保管店,通常就要支付费用,这就是有偿的。而仓储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在合同的成立条件上,一般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才成立。比如,你和朋友说让他帮你保管东西,只有你把东西实际交给他时,保管合同才成立。而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在保管人的责任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如果是无偿保管,那么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你让邻居无偿保管东西,邻居因为一般的疏忽导致东西损坏,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故意弄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要赔偿。而在仓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在合同形式上,一般保管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比如,你和朋友口头约定让他帮忙保管东西,这也是有效的保管合同。而仓储保管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