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有什么区别?


开除、除名和违纪辞退都是用人单位对有过错的劳动者采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三者的概念不同。开除是对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不适合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劳动者,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其次,它们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也有所差异。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比如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等。除名的条件为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而违纪辞退的条件是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在法律依据方面,开除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该条例已废止,但在相关规定中有类似精神体现)。除名的相关规定也来源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纪辞退依据的是《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该规定已废止,但在《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中有相关体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看作是对违纪辞退等类似情况的现行法律依据。 最后,三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开除和除名的职工,一般不能享受失业救济金等相关待遇;而违纪辞退的职工,如果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开除和除名会记入职工档案,对职工以后的求职等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违纪辞退相对来说影响稍小一些,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总之,这三种处理方式在企业管理和劳动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法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