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和别人有个经济合作,对方提出了担保的事。我听说有五种担保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哪种更安全,哪种更方便操作之类的。想了解下这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以便在合作中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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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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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保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当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乙就可以要求丙来偿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银行在甲无法偿还贷款时,有权处置该房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乙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可以处置这些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中。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甲违约,定金就归乙所有;如果乙违约,乙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综上所述,这五种担保方式在主体、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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