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相互继承权?


夫妻相互继承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夫妻相互继承权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平等地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形成了紧密的经济和情感联系。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这不仅是对在世配偶经济上的保障,也是对夫妻之间深厚情感和共同生活的一种法律认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意味着,只要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在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就依法成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相互继承权还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首先,夫妻相互继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夫妻相互继承权。例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当事人不能基于这样的婚姻关系主张相互继承权。 其次,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在分割遗产时,要先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在世配偶的部分分离出来,剩下的才是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包括在世配偶在内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中对夫妻一方的遗产有明确的处分安排,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但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配偶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夫妻相互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提供了财产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处理夫妻相互继承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