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该如何区分?


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实际上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如何区分这两种行为。 首先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在一家普通民营企业中,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而贪污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涉及贪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是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些单位可以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也就是说,侵占的是这些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而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 再者是量刑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情形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行为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而贪污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具有特定的属性,一般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 总之,区分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侵犯客体、量刑以及犯罪对象等多个因素。在实际判断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