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存在哪些困难?


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着诸多困难,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单位主体的认定困难。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单位的范围是一个难题。例如,有些公司可能存在多个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主体,这就需要判断到底哪个才是真正的犯罪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一些挂靠、承包经营等复杂情况,单位主体的认定就更加复杂。 其次是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困难。单位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账目、合同等书证,以及众多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的收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由于单位犯罪的组织性和专业性,犯罪行为可能经过精心策划和掩饰,导致证据的提取和固定难度增大。在审查证据时,还要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个人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 再者是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在实际情况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担任诉讼代表人,比如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此时就需要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而这一过程可能会引发争议和拖延诉讼进程。 另外,单位犯罪的量刑和处罚也存在困难。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一般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然而,如何合理确定罚金的数额以及对个人的量刑标准,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和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最后,单位犯罪案件的执行也存在困难。对于单位的罚金执行,如果单位经营不善或者资产转移,可能导致罚金无法执行到位。对于个人的刑罚执行,也可能会因为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比如个人是为了单位利益而犯罪,在社会认知和改造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