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如何发放,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的伤残津贴发放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伤残津贴的概念。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关于发放的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发放方式上,通常是按月发放。按月发放可以持续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与工伤保险的持续性保障原则相契合。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伤残津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的调整机制可以保证伤残津贴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总体而言,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发放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应当了解这些规定,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