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如何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其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对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进行扶养,那么侵权人就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接下来谈谈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伤残系数×赔偿责任系数。
这里的伤残系数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比如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赔偿责任系数则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如果侵权人负全部责任,赔偿责任系数就是100%;如果负主要责任,可能是70% - 90%;负同等责任就是50%;负次要责任则可能是10% - 30%。
需要注意的是,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总之,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来主张自己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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