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民法典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有规定。我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呢?这关系到我们的婚姻大事,心里一直很忐忑,希望能有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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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结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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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并没有明确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曾规定了一些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提到的“重大疾病”,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不过从司法实践和通常理解来看,一般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患有这些重大疾病的人结婚,但要求婚前如实告知。这是为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如果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所以,在结婚前进行婚前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双方对彼此的健康状况有一个了解,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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