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是什么?


在我国,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指定传染病,它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传染给配偶,还可能影响后代健康。比如艾滋病,会严重损害人体免疫系统;淋病、梅毒如果不及时治疗,不仅对自身健康有极大危害,在传染期内结婚也容易传染给伴侣。依据《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对此类疾病范围作了限定。 其次是严重遗传性疾病,这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像某些先天性智力障碍疾病,患者生活无法自理,而且很可能遗传给下一代。按照《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再者是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婚后很难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难以承担对子女的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医学进步,一些曾经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能被治愈,同时也可能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所以我国法律没有具体列举全部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是做原则性规定。 相关概念: 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特定传染病及医学认定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因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且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包含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