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哪些分歧和不足?


夫妻约定财产制,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不过,在实际运用中,它确实存在一些分歧和不足。 首先,在约定的形式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对于书面形式的具体要求,比如是否需要公证、见证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争议。有些夫妻可能只是简单地写了一份协议,没有其他的证明,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一方可能会主张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由于缺乏其他证据,很难确定协议的效力。 其次,约定的内容也存在一些不足。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很大的自由来约定财产,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然而,对于哪些内容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并没有详细的列举。比如,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分割任何财产,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就存在争议。从法律角度看,这种约定可能限制了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再者,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问题也是一个分歧点。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需要进行公示。这就可能导致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而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当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时,就可能会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而无法实现债权。 另外,在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方面也存在不足。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得比较模糊。夫妻双方可能在签订约定后,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变更或撤销约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不知道该如何操作。这就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会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在判决结果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一方不配合执行等。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为夫妻双方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诸多分歧和不足。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时,应当尽量明确约定的内容和形式,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立法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规定,以保障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