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者险存在哪些争议?

我买了第三者险,最近出了事故理赔时和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第三者险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于理赔范围、理赔条件这些方面有哪些常见的争议点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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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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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在实际应用中,第三者险常常存在多种争议情况。首先是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争议。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会对“第三者”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某些人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可能会产生分歧。例如,车上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此时该人员是否应认定为“第三者”就容易引发争议。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判断是否为“第三者”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标准。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车外,一般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其次是理赔范围的争议。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对理赔范围作出规定,然而对于一些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对于间接损失,像因车辆损坏导致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往往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 再者,理赔条件的争议也较为常见。例如,保险合同可能会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在实际中,被保险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通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另外,关于赔偿金额的争议也不少。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定损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可能认为定损金额过低。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总之,当遇到第三者险争议时,被保险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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