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有哪些情形?

我和我爱人婚后买了一套房,写的是他的名字。最近我发现他在没和我商量的情况下,打算把房子卖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纠纷,一般都有哪些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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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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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多种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无权处分引发的纠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就构成了无权处分。比如,甲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只登记在甲名下,甲未告知乙便将房子卖给了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丙符合上述条件,乙可能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向甲主张赔偿损失。 其次是善意取得纠纷。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丙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该房屋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丙就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如果乙能证明丙并非善意,比如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矛盾,或者甲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那么乙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再者是共有权确认纠纷。有时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而擅自出售,另一方则主张是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的归属就可能产生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是赔偿纠纷。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比如,因为房屋被擅自出售,导致另一方无房居住,或者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情况。受损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受损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可能引发多种纠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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