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概念如何区分?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将为你详细区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犯罪成立。犯罪成立指的是某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进入刑法评价范围的基础,涵盖了认定犯罪所需的各个方面要素。在我国刑法理论里,犯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比如达到一定年龄等。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像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则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比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只要这四个要件都符合,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行为满足犯罪成立的条件,才会被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 接着说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完成形态,它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简单来讲,就是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既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行为犯中,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而在结果犯中,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发生了,才构成犯罪既遂。我国刑法分则对于各种犯罪的既遂形态都有明确规定,对于既遂犯,通常会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成立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关注的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则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强调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完整形态。一个行为只要满足犯罪成立的要件,就构成犯罪,但不一定达到犯罪既遂。比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些情况虽然犯罪成立了,但并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 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两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形态,从而合理适用刑罚,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了解这两个概念也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