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如何区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财务上有点复杂情况。我发现有一些款项的处理不太对劲,感觉可能涉及截留本单位利润款或者收受回扣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区分的,想了解下它们的界限到底在哪,依据是什么。
展开 view-more
  • #贪污受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准确区分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对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承担。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析二者的区别。 从概念层面来看,贪污行为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公共财物就可能包含本单位的利润款。例如,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虚报开支等手段,将本单位的利润款据为己有,这就是典型的贪污行为。而受贿行为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比如,某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从而在采购项目中为该供应商提供便利。 从行为主体方面分析,贪污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他们基于自身的职务便利,能够接触和掌控公共财物。而受贿行为的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侧重点在于其职务行为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成为行贿方的目标。 从行为对象来看,贪污行为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也就是本单位的财产,像截留本单位利润款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受贿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给予的财物,通常是行贿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的代价,收受回扣就是这种他人给予财物的具体体现。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总之,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在概念、主体、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情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