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如何区分?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准确区分雇佣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和承揽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做事,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 从主体地位方面来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处于从属地位,需要服从雇主的安排和指示。例如,工厂里的工人按照老板的工作指令进行生产操作。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比如装修公司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房屋装修,装修公司可以自主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时间。 从工作性质来讲,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不管工作成果如何,雇主都要支付报酬。就像保姆按时打扫卫生,即使家里的整洁程度没有达到雇主特别高的期望,雇主也应支付约定的工资。而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关注的是最终的工作成果。比如定做一件家具,只有当家具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时,定作人才会支付报酬。 从报酬给付方式来看,雇佣关系通常是定期给付报酬,比如按月支付工资。而承揽关系一般是在完成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给付报酬。 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区分雇佣和承揽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地位、工作性质、报酬给付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责任的承担。这样才能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